小尚說法 | 在超市花3元買到過期面包,商家賠償1000元!
時間:2024-05-10 11:01:54 來源:蕭山河上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6日,小廖在鵬輝日用品店內購物,購買小康王子流心提子面包(下稱“涉案食品”)一個,價值3元。面包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6日,保質期至2023年5月5日。小廖在店內已發(fā)現該面包過期了,但他仍選擇購買,不過,沒有食用該面包。
事后,小廖向法院提起訴訟,小廖提出訴訟請求:1.鵬輝日用品店當面或書面向小廖道歉;2.鵬輝日用品店退還小廖購物款3元;3.鵬輝日用品店賠償小廖1000元;4.鵬輝日用品店承擔本案維權支出費用。
法院判決
1、本案中,小廖于2023年5月6日在鵬輝日用品店處購買的涉案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鵬輝日用品店作為直接銷售涉案食品的銷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下,對過期的涉案食品未能盡到及時檢查和下架處理的義務,仍銷售給小廖,應認定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故小廖要求鵬輝日用品店退還貨款3元并賠償1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2、鑒于涉案食品早已過保質期,法院責令小廖自行將該食品作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3、小廖自認其明知涉案食品過期仍選擇購買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廖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故小廖要求鵬輝日用品店賠禮道歉,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4、至于材料制作費、交通費,因小廖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有支出相關費用,而鵬輝日用品店對此亦不認可,故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提醒
食品、藥品銷售者未能盡到保證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定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禁止性規(guī)定,故對購買過期食品、藥品的消費者依法負有法定的賠償責任。
但是“知假買假”人屬于職業(yè)打假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求購買物品,而是借“打假”的名義,通過“知假買假”獲取利益,有違誠信原則,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對于這部分職業(yè)打假人的權利應進行一定限制,對于其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期主講律師
浙江博方律師事務所 楊雨薇